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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屠宰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提供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執行屠宰衛生 檢查所需之資料,並按月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屠宰有關紀錄。 前項資料及紀錄之項目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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