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農會因業務需要進用之特約人員,其相關人事費用應編列於用人部門之用
人費或業務費,當年度可支應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人費:各部門用人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
    度於用人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或當年度總用人費百分之
    十。
二、業務費:各部門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
    度於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
農會因政府公告基本工資調升,致其用人費超過前項第一款規定時,得以
原基本工資聘用之人數,依基本工資調幅及其相關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雇主提撥退休金等調整後之金額增加,不
受前項第一款限制,且其當年度特約人員人數不得超過上年度。
特約人員按月支薪者,其每月薪資以八十二薪點計算之金額為上限。
特約人員薪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應
約定於勞動契約。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政府公告基本工資調升,農會特約人員人數不增加情形下,其人
    事費用將超過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範圍,為不影響業務執行及保障農會
    員工權益,爰增列以原基本工資聘用之人數,得依政府公告基本工資
    調漲金額及其相關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
    險及雇主提撥退休金等調整後之金額,增加人事費用,且其年度特約
    人員人數不得超過上年度。
三、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項次調整至第三項及第四項,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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