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技能組織規定,且未曾
代表我國參加同競賽組別國際技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該競賽組別職類國
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
最近十年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且未曾代表我國參
加同職類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
賽國手選拔賽。
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技能組織亞洲分會規定
,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同競賽組別亞洲技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該競賽組
別職類亞洲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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