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前條之勞工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本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五、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六、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之勞工,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第一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但依法
不得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者,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立法理由〕
一、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後實務執
    行需要,並參考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十七規定,於
    第一項第五款增列文字,以茲明確。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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