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每年應將依法設立登記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名稱、負責人姓名、社
員人數或登記財產總額、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姓名、會址、聯絡電話等資
料彙報行政院公告之。
〔立法理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業務及人力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已併入
行政院院本部,爰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文字,修正為「行政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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