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每年應將依法設立登記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名稱、負責人姓名、社 員人數或登記財產總額、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姓名、會址、聯絡電話等資 料彙報行政院公告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業務及人力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已併入 行政院院本部,爰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文字,修正為「行政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