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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作成下列文件,並於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 後十五日內,向本會申報: 一、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結算書。 三、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及其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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