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對於證券發行人或複受託金融機構所交付
有關證券發行人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應於取得時
儘速據實轉達委託人。
前項轉達委託人之資料,有關收購案要約通知,證券商得以公開收購為限
。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行使第一項權益事項應留存紀錄且至少保存一年。但有
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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