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後補理監事補足
  之: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
      除其職務者。
  四、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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