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後補理監事補足 之: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 除其職務者。 四、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