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所有條文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與同法施行細則、票券金融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
  令規定訂定之。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簡稱票券商公會,由票券
  金融公司及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票
  券商)共同組織。

  本會以協助政府推行金融政策,促進貨幣市場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及
  增進同業之共同利益為宗旨。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
  視需要於直轄市或各縣(市)設置辦事處。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配合國家金融政策,促進貨幣市場,發揮其應有功能事項。
  二、關於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金融政策及法令事項。
  三、關於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事項。
  四、關於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糾紛事項。
  五、關於票券商會計制度應由公會依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事項。
  六、關於辦理票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登記事項。
  七、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舉辦事項。
  八、關於貨幣市場業務資料整理、統計、分析、發布及發行刊物事項。
  九、關於辦理會員互助、進修、聯誼、學術研究及公益事業推行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國內外票券金融業務聯繫及加強交流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參加事項。
  十三、關於接受政府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共同事務及依據法令規章應辦事項。

  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票券商業務領有票券商營業執照者,應
  加入為本會會員。
  本會為增進業務之發展,得視需要設置贊助會員,贊助會務工作之推動
  。
  本會得聘前項贊助會員單位所指派代表為顧問並得列席理事會議,惟不
  得享有第十條所定一般會員代表之法定權利。

  本會會員應指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本會會員代表產生方式為:一、票券金融公司指派會員代表七人。二、
  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指派會員代表一人。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會員應另派代
  表補充之。

  會員指派代表時,應將其履歷以書面通知本會,更換時亦同。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
  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
  之半數。

  會員非因解散或受撤銷許可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負責人
  時,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至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
  通知原指派之會員撤換之。

  會員應按期繳納會費及會員服務費,逾期欠繳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及會員服務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及會員服務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及會員服務費滿九個月,經警告而不履行者,不得
      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其代表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
  前項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停職
  。

  會員應遵守法令及本會章程及其他有關各項章則,並服從本會決議,違
  反者,本會予以警告無效時,得停止其應享之權利。

  本章程第十四條之停權處分,由理事會決議為之,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
  之處分,依本會章程第三十三條規定程序為之。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
  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理、監事均由會
  員代表,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本會設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如有缺額時,由其分別
  依次遞補,補足原定之任期。

  當選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至額滿為止,票數相同時,以抽
  籤定之。一人當選理事、監事時,應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
  票較多之職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較多
  者為當選。常務理事遇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補足原定之任期。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以得
  票最多者當選。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為會員大會、
  理事會之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
  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
  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者當選。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四、議決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理事、監事之解職。
  六、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七、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服務費收入、事業費等繳納方式標準
      及數額。
  八、財產之處分。
  九、本會解散、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提出理、監事選舉之參考名單。
  三、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四、召開會員大會。
  五、會員入會及退會之審查。
  六、訂定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七、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解聘及升遷、獎懲。
  八、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由理事會先為必要之措
      置,再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九、議決處分未依規定繳納會費之會員。
  十、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十一、其他依職責應辦之事項。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四、審核理事會各種會計報告書類。
  五、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
  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後補理監事補足
  之: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
      除其職務者。
  四、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必要時置副秘書長一人,暨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
  人,均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聘免,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視業務需要分設秘書室、各業務小組、職業訓練小組及各種委員會
  ,並得為增進會務業務之發展,聘顧問若干人。
  前項組織編制及辦事細則另行訂定,提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
  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
  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常務理事一人召集之。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
  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召開會員大會,應報請主管機
  關派員指導。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
  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下列各款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解散之決議。
  六、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本會理事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分別由理事
  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監
  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新加入之會員限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
  二、常年會費:由第七條規定之會員分攤,票券金融公司每年繳納新台
      幣柒拾萬元。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每年繳納新台幣壹拾萬
      元。
  三、會員服務費:由第七條規定之會員分攤,票券金融公司每年繳納新
      台幣柒拾萬元。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每年繳納新台幣壹拾
      萬元。
  四、事業費收入。
  五、會員捐助收入。
  六、委託收益。
  七、利息收入。
  八、雜項收入。
  各項經費其增收、減收授權理事會視本會年度預算收支情況調整之。

  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均應於年度開始前後二個月內編製各種會計
  報告書表,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核後,提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
  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時,得先行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經清算賸餘之財產,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歸屬於重
  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暨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