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之公務人員,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之本
(年功)俸(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
    (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
    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
    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
    (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之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
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
          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為基
          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俸(薪)額加
    一倍為基數內涵。
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
休生效之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
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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