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5日

條文關聯

  投票完畢後,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投票所號碼、投票日期、投票日
  氣候、發出票數、用餘票數及其他有關事項填具投票報告表由監察員連
  署,並將用餘之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會同投票所監察員分別包封,於
  封口處共同蓋章,一併送交地政處妥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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