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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新竹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移交事項陳報後發現偽造或遺漏情事,前後任均應予議處或移送司法機 關,如財物有短少者,並追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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