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依下列施工階段辦理:
一、基礎勘驗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其為鋼筋混凝土構造者,
    配筋完畢,如有基椿者,基椿施工完成。
二、配筋勘驗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完畢,澆置
    混凝土前。
三、鋼筋勘驗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各層鋼骨組立完成裝置模板前或鋼骨構
    造、鋼骨結構組立完成作防火覆蓋之前。
四、屋架勘驗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需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勘驗者。
前項勘驗應包括建築物位置相關事項、防空避難設備、配筋、騎樓及其標
高、公共交通、衛生及安全措施。
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六條派員勘驗時,得就前項勘驗事項酌予抽查
。
申報勘驗之文件應經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查核簽章後並送達主管建築機關,
方得繼續施工。但依第十八條規定免由營造業承造及建築師監造之建築物
由起造人自行依核定圖樣施工,免予施工勘驗。
基礎之勘驗,有關建築物之位置,臨接建築線部分,以主管建築機關所定
建築線為準,土地界址由起造人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
所鑑定之,地界未經鑑定致越界建築者由起造人負責。
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必須申報勘驗部分,並應派員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
施工。其勘驗方式及勘驗項目由本府另定之。
勘驗紀錄應與建築執照申請書件及工程圖說一併保存至該建築物拆除或損
毀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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