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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托兒所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本府應定期辦理評鑑,對辦理成績優良者及其優良工作人員應予獎勵, 對辦理不善者,應輔導其改善,並列為下一次優先評鑑之對象。 托兒所評鑑實施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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