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
日內報請本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
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府及所在地稅
捐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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