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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支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已兌付之縣庫支票,應由總庫彙總妥予整理並負責保管,其在未送達總庫 以前喪失者,應由原兌付機構查明支票號碼、金額及兌付日期,報由總庫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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