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離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自繳納費用後,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預繳費用在全期費用
      總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得不予退還;超過百分之十者,其超過部分
      ,應全數退還。
  二、補習班實際開課期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應退還已繳全期費用之
      半數。
  三、補習班實際開課期間已達全期二分之一者,所收取之費用得不予退
      還。
  四、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辨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五、學生依服務契約規定,以分期付款繳納學費者,其各期退費規定,
      依前四款規定辦理。
  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授課時,除應於原定開課日十日前通知學生,並於
  班址明顯之處公告外,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學生已繳納
  之費用。已開班者,應依未能授課時之比例以實際繳納金額,辦理退費
  。
  前二項繳納費用以全期實際約定繳納金額為準,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
  報名費或其他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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