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公共工程承包業者處理營建餘土之行為違反第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清除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辦理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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