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各項互助金之受益人,如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
  ,已發之互助金應予收回,並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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