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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13002361號令修正發布 第1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民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 8月17日澎湖縣政府95府行法字第 09513001571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29條;並自95年 8月 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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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13002361號令修正發布 第16條條文
附件下載
附件一-澎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參加福利互助人員名冊
附件二-澎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福利互助資料卡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十六條
福利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