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之土地得撥供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用或公共用。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商業區或住宅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撥用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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