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村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10日

條文關聯

  年度開始前,縣(市)政府應訂定督導村里民大會工作計畫,報臺灣省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廳備查;鄉(鎮、市、區)公所應訂定辦理
  村里民大會工作計畫,報縣(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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