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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村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年度開始前,縣(市)政府應訂定督導村里民大會工作計畫,報臺灣省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廳備查;鄉(鎮、市、區)公所應訂定辦理 村里民大會工作計畫,報縣(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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