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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承保農會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及收據,並檢附左列表冊向省農會 申請前一個月再保險事故理賠金額: 一、家畜傷亡賠償清冊。 二、保險家畜疾病醫療費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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