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所增加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交由保險人納入應
計收之保險費。
前項補助之保險費,得由保險人按月計算並開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
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於次月底前撥付。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條例修正調高月投保金額,行政院第三八三四次院會決議,農
    民因月投保金額調整,所增加之保險費負擔,得由政府予以補助,爰
    增訂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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