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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之一
司法院應於補償之決定確定後,進行必要之調查或研究,分析刑事誤判原 因。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補償事件再發生,提高司法公信力,規範司法院應於補償之決 定確定後,進行必要之調查或研究,分析誤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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