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法所定之租稅
優惠。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重複享有租稅優惠,爰增訂本條。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