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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之三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法所定之租稅 優惠。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重複享有租稅優惠,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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