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以辦理商情調查、資訊蒐集及其他相關業務聯
絡事宜為限,且不得有招攬、核保、理賠、費率釐算及其他等經營業務行
為。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除依保險法規定處罰外,主管
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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