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於辦理委託經營時,科技工業機構之非軍職員工,除依勞動基準 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請退休或自願接受主辦機關調整 職缺安置者外,由委託經營機構依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自委託經營之日 起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前項員工於委託經營之日起,願隨同移轉受僱於民間機構者,應隨同移轉 ,並由主辦機關於委託經營契約中,明定要求民間機構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