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50000084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及第三章章名;增訂第10條之1、第13條之 1;刪除第20條、第2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修正施行。
茲為強化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機制,明確主管機關、核定機關、主辦機關、
科技工業機構四層權責體系,落實逐級監督管理,並順應網際網路資訊傳
播潮流,擴大多元參與,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刪除得經報准以委託經營科技工業機構為主辦機關之相關規定,使監
    督管理機制回歸四層權責體系。(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訂主辦機關大量解僱勞工時,應辦理擬訂解僱計畫書,代表雇主執
    行通知、公告及協商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增訂核定機關核定解僱計畫書之權責。(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增訂科技工業機構之權責。(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五、修正主辦機關辦理委託經營時,應對機密採取保密措施。(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
六、刪除委託經營屬政府採購法第七條或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勞務採購,以
    選擇性招標為優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七、刪除委託經營之決標原則及評選委員會成立規定,移列第十三條之一
    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科技工業機構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擬訂。
二、底價預估金額及其分析之擬訂。
三、人員疏處意願調查及名冊之造列。
前項各款事項應陳報主辦機關,作為擬訂執行計畫書之依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科技工業機構之權責,以落實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之計畫構
    想、預估金額分析及人員疏處作業權責。
三、第二項科技工業機構應於委託民間經營前將其經營項目、財產設施、
    收支分析及疏處人員名冊等資料,報送主辦機關作為執行依據。

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符合得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採最有利標
決標為原則。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係規定委託經營之決標原則及評選委員會
    之成立,非屬契約要項,且從事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各民間機構
    基於不同考量及成本估算,可能提出不同之規劃案,且期間或難僅從
    價格之高低而決定優劣,爰移列本條作為提示性規定,以預防由不同
    之民間機構履行,於技術、品質、功能及效益上發生不良之差異狀況
    ,對委託經營機構造成不利影響。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委託經營科技工業機構直屬上一級機關。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配合國軍科技工業作業體系,採主管機關、核定機關、主辦機關、
    科技工業機構等四層監管之分層負責原則,檢討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
    委託經營範圍,僅係四層監管權責之一,於情形單純時,固得經核准
    由該機構身兼主辦機關,惟將造成角色重疊,致不符分層監管原則,
    為免滋生疑義,爰予刪除。

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審查,及陳報核定機關。
二、蒐整相關商情資訊,舉行公開說明會。
三、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擬訂,及陳報核定機關。
四、大量解僱勞工時,解僱計畫書之擬訂、陳報核定機關核定、通知、公
    告及協商。
五、民間機構執行委託經營成效之監督考核。
六、委託經營契約所定權利義務之行使及履行。
七、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參照國軍採購政策任務區分,委託經營計畫構想改由科技工業機構擬
    訂,主辦機關負責審查並陳報核定機關,為資明確,爰修正第一款。
二、參酌國家發展委員會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召開之「結合網際網路
    資源,進行網路播放及線上對話、交談」會議決議,主辦機關於舉行
    公開說明會時,應採網際網路現場直播,提供民間機構不到場陳述意
    見之機制,以擴大多元參與,提升委託經營之可行性與妥適性,為使
    公開說明程序更臻完善,爰修正第二款。
三、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配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主
    辦機關辦理委託經營時,應於符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
    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勞動主管機關與相關單位或人員,及公告揭示
    ,並於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與勞工進行協商,爰修正第四款
    ,增列主辦機關之權責。
五、採購作業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現行條文第四款至第七款之
    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予刪除。
六、現行條文第八款至第十款,款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核定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核定,及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核定。
三、解僱計畫書之核定。
四、督導主辦機關經辦委託經營。
五、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配合第九條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款新增,明定核定機關核定解僱計畫書之權責。
三、現行條文第三款及第四款,未修正,款次變更。

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應採取保密措施,以防止機密洩漏。
〔立法理由〕
理本辦法之委託經營,於業務範圍內,有屬於機密事項時,應依國家機密
保護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採取保密措施。至於一般公務機密,則
依其他法規所定保密措施辦理,爰作文字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國軍採購政策,不再以選擇性招標為優先,委託經營屬政府採購
    法第七條或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勞務採購,現行優先以選擇性招標方式
    辦理之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予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規定委託經營之決標原則及評選委員會之成立,非屬契約要
    項內容,爰予刪除並移列第十三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