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罰款,金額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七條,增訂罰款懲罰。又公務員懲戒法之罰款
    為新臺幣一萬元至一百萬元,惟考量罰款最低額度如過高,恐無法針
    對輕微之違紀行為施以合比例之懲罰,爰於第一項定明最低罰款金額
    為新臺幣五千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