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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國軍各級單位編制內裝備或奉准配賦使用之裝備,其單位保養修護考核 項目及考核重點如附表二。 國軍各技術勤務署(處)及各級保修機構,其保修業務考核項目及考核 重點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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