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國軍各級單位編制內裝備或奉准配賦使用之裝備,其單位保養修護考核
  項目及考核重點如附表二。
  國軍各技術勤務署(處)及各級保修機構,其保修業務考核項目及考核
  重點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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