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94
人,瀏覽人次:
93904111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戰時有救護、醫療職務之人,無故遺棄傷病軍人或俘虜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