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81號令修正公布第54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軍法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8年9月25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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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26年7月2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2條、第112條至12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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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8年4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084040號令修正公布第11章 章名、第8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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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 9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9531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9 條;並自90年10月 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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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1881號令修正公布第27條 、第6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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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64511號令修正公布第7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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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77851號令修正公布第54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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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3901號令修正公布第5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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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96051號令修正公布第5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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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4841號令修正公布第4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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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47171號修正公布第75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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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25981號修正公布第54條 及第7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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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111年1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12111號令修正公布第5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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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81號令修正公布第54 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
    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
    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
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