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因事證尚欠明確,無法確定是否違章,而有繼續調查必要之案件,應由
  審理人員敘明尚待查明事項,移由稽查單位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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