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海外臺灣學校學生入學年齡,依國內各級學校之規定。但當地國國小學年
起迄時間為一月至十二月者,其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以計算至入學當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日滿六歲者為準。
前項但書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