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應按計畫開工、竣工,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開
  工或延期竣工時,應報請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准。
  公路主管機關應負責管制其進度,考核其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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