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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應按計畫開工、竣工,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開 工或延期竣工時,應報請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准。 公路主管機關應負責管制其進度,考核其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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