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條文關聯

供排洩殘留物之水下排洩口,應位於貨物區域內必部彎曲處附近,其佈置
應能避免殘留物與水之混合液經由船舶之海水吸入口再吸入船內,亦不致
排洩超過船舶之界層。當排洩之方向係與船殼板垂直時,該排洩口末端之
最小直徑應依左列公式求之:

D=QD/5L

公式中:
D:為排洩口之最小直徑,其單位為公尺。
L:為自前垂標至排洩口之距離,其單位為公尺。
    為經由該排洩口船舶可能排洩殘留物與水混合液之最大排洩率,其單
    位為每小時立方公尺。

當排洩之方向與船殼板成一角度時,前項公式中之QD應以其與船殼板垂
直方向之分量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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