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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下列文件持有人,得檢附公司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組織架構、製造設施 及地點說明,向民航局申請製造許可證: 一、型別檢定證。 二、型別檢定證之授權使用文件。 三、補充型別檢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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