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與補助。
三、公視基金會基金運用之孳息。
四、營運之收入。
五、投資他事業之收入。
六、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七、其他收入。
〔立法理由〕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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