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符合第八條規定,經本部查訪其具有完善管理及運用機制者,本
部得同意其在一定期間內,就大陸地區、港澳以外之地域或對象,依本辦
法之規定辦理專屬授權、國外製造或使用,或授權國外對象,並報本部備
查。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因應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針對國外對象之規範擴大適用,爰調整授權
範圍擴大至除大陸地區、港澳以外之境外對象。
三、為避免研發成果不當外流至大陸、港澳地區,爰將不用事先報部之範
圍,修正限縮為「大陸及港澳」以外之地域與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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