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肺功能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肺功能之檢查、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肺功能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肺功能科醫療事項。
〔立法理由〕
新增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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