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16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112014725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77條,自112年11月16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為應醫療產業蓬勃發展及環境快速變遷,醫療技術日新月異,現行「衛生
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發布施行,迄今未曾
修正,所訂之科別及掌理事項業已不敷因應醫療系統分科愈趨精細之實況
,為提升臨床醫療服務量能及行政運作效能,提供民眾更完善與多元之醫
療照護,爰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科別名稱修正及各醫院新增科、室,修正附表,並刪除未設主計
    室、人事室之醫院,置主計員、人事管理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
    條及附表)
二、新增各科掌理相關教學及研究等事項,原高年科修正為老年醫學科,
    原高年精神科修正為老年精神科。(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四十五條)
三、新增血液腫瘤科、放射腫瘤科、臨床病理科、胸腔外科、心臟外科、
    消化外科、大腸直腸外科、整形外科、乳房外科、風濕免疫科、創傷
    醫學科、重症醫學科、職業醫學科、生殖內分泌科、新生兒科、小兒
    神經科、小兒感染科、小兒外科、家庭牙醫科、齒顎矯正科、口腔顎
    面外科、牙周病科、兒童牙科,計二十三科及掌理事項。(修正條文
    第四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
四、刪除人事管理員、主計員掌理業務,及未設政風室時業務由醫院指定
    人員兼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7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