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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代理商輻射防護計畫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8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原子能法」、「原子能法施行細則」及「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辦理,並隨時修訂後函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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