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代理商輻射防護計畫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8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原子能法」、「原子能法施行細則」及「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辦理,並隨時修訂後函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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