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信託業以信託財產與他人交易時,除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外,應明確告知
交易相對人,信託業係以受託人身分與其辦理信託財產之交易,不得有使
他人誤認係與信託業自有財產交易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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