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
二、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辦理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保管或登錄,有虛偽、詐欺、隱匿、遺漏或
    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其他違反法令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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