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復審事件經提送委員會議審議決定後,保訓會承辦單位應即製作決定書原
本,送主任委員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
關。
復審決定書應記載參與決定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姓名;其有不
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者,併同決定書發送及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公布
於機關網站。
復審決定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得依申請或依職權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立法理由〕
一、第二項配合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第三項則配合該項
    酌作文字修正。
二、相關規定: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九十三條:「保障事件決定書及其執行情形,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
    並公布於機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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