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前條所定退休
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算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
    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
    基數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
    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
    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
    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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