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之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
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法律,不得與本法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牴觸
,如有牴觸,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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