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前條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以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計給。
二、月退休金:以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按下列方式擇一支領:
    (一)攤提給付: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每
          月領取之金額,直至專戶內累積總金額領罄為止。
    (二)定額給付:由公務人員於申請領受之前,自行決定每月領受新
          臺幣若干元,直至專戶內累積總金額領罄為止。
    (三)保險年金:由公務人員以個人專戶內累積總金額之全額一次繳
          足購買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依前項第二款第二目支領定額給付者,領取期間得申請調整發給金額。但
一年內之調整次數以二次為限。
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領取月退休金者,於領取期間,得向退撫
基金管理機關申請暫停領取月退休金,或辦理結清專戶內賸餘金額並予銷
戶;銷戶後不得再要求存入。
退休公務人員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領取月退休金期間,其個人
專戶內之餘額得選擇繼續進行自主投資,並自負盈虧;或交由退撫基金管
理機關代為投資,其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
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擇領一次退休金者,得申請暫不領取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暫不請領期
間,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之管理運用,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比照前項後
段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退撫基金管理
機關擬訂,報請銓敘部核定。
第五項人員於暫不請領期間亡故者,其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由其遺族一
次領回;遺族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但生前
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比照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明定退休金之給付方式。
二、第一項規定領取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之方式。
三、第二項明定擇領定額給付者,其領取期間得申請調整發給金額,以利
    退休人員資金運用之彈性;但為免調整過於頻繁,造成作業之困擾,
    爰明定每年以二次為限。
四、第三項明定領取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領取期間可申請暫停領取
    月退休金,或領取期間如有特殊資金運用需要,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
    關申請辦理結清專戶內賸餘金額並予銷戶;但一經銷戶,嗣後不得再
    要求存入。
五、第四項規定退休公務人員於領取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期間,得就其個
    人專戶內之餘額選擇繼續從事自主投資,俾利個人專戶繼續運用孳息
    ;惟考量公務人員退休後,其個人專戶已無固定資金收入,是為免公
    務人員因投資失利而影響其晚年生活之安定,爰另規定可交由退撫基
    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並給予最低保證收益。
六、為保障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於退休後,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仍得繼
    續投資收益,爰於第五項明定渠等得申請暫不領取個人專戶累積總金
    額,比照前項後段規定,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投資及提供最低保
    證收益。另其可隨時申請結清個人專戶一次領取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
    及銷戶,但銷戶後不得再要求存入;亦不得申請改領月退休金。
七、第六項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明定第一項所定
    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等之計算方式,由退撫基金管理
    機關擬訂,報請銓敘部核定。
八、擇領一次退休金並申請暫不領取之退休公務人員若於領取前亡故,其
    尚未領取之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應由其遺族一次領回,爰於第七項
    規定遺族領取事宜,俾保障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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