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因辦理非屬集會遊行活動而需臨時占用道路者,應向該管派出所申請許
  可,並於規定期間內回復道路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者,管理機關(單
  位)得逕為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前項活動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交通安全維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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